【陳瑩欣╱台北報導】離婚協議書沒寫清楚,恐加課贈與稅。台北市國稅局指出,有對夫妻離婚協議書上寫「雙方個性不合,同意無條件離婚。」卻私下協議,男方要付女方贍養費一億元,國稅局追查後,依照離婚協議書內容認定沒有贍養費細項,男方是贈與女方一億元,結果被國稅局依贈與稅課六千萬元稅金。

判定資金是「贈與」

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,先前查到林姓女子帳戶在二○○四年六月間多了一筆八千九百萬元資金,一問之下才知道是林女二○○一年與前夫協議離婚時,私下協定贍養費一億,惟國稅局發現離婚協議書中並未寫「贍養費」僅「同意離婚」,因此判定大額資金是「贈與」。
周賢洋說,因贈與當時遺產贈與稅還沒調降,林女前夫需補繳三千萬元贈與稅,加上一般覺得贍養費不需課贈與稅,也沒申報資金轉出,還要再罰應納稅額一倍罰鍰三千萬,共繳稅金額達六千萬元。
據了解,林女的前夫對國稅局課稅不服,另外提起行政救濟,並隨著訴願程序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,結果法院認定,林女前夫無償轉移資產,應自行舉證是贍養費,但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實在太薄弱,駁回這起訴願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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