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者李小姐問:
我跟已婚男子交往,知道他有老婆,今年一月他老婆發現我和他通姦,她當時沒證據,直到三月她找人拍到我和她老公進出汽車旅館的照片,八月才到警局告我通姦。請問,是否超過刑事案件六個月追訴期?究竟應以她一月發現時起算,還是三月拍到照片開始起算?

律師蔡文玲答:
不論對方老婆是一月或三月得知妳和她老公通姦,她八月提告都沒有超過六個月追訴期。假設她一月就知道,但她知道後並沒表示寬恕或允許她老公和妳通姦,妳三月又和她老公進汽車旅館被拍到,她可以針對三月這次通姦提告,三月到八月未超過六個月追訴期。況且,他老婆可以主張她一月只是得知你們有曖昧,沒通姦證據,所以未提告;直到三月拍到你們進出汽車旅館的照片,才確知你們有姦情,又蒐集其他相關事證於八月提告。

火辣書信可證姦情

總之,除非妳能證明他老婆今年一月後,曾經寬恕或同意她老公和妳通姦,否則她有權告妳通姦且未超過追訴期。但是,通姦案件要有相當程度的性交證據才會定罪。例如捉姦在床、在房間裡找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、發現性愛錄影帶等等。妳若只是被拍到與別人老公進出汽車旅館,不見得構成充分的通姦罪證。
不過,對方妻子若掌握其他證據,例如火辣露骨的書信、簡訊,或在妳家發現她老公的內衣褲晾在陽台上等等,曾有法官以這類間接的情境證據,認定通姦。
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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